新闻背景
据广州日报7月24日消息,2017年11月21日17时23分许,钟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仙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仙槎路张槎中心幼儿园对开路段时,突然头晕失去知觉,车子失控后冲向对向的人行道后碰撞三辆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并造成董某某(12岁)死亡、杨某甲(12岁)、杨某乙(9岁)轻伤的严重伤害后果。据警方通报,三人均是张槎小学学生。经交警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据钟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患有癫痫,且有家族遗传史,去医院检查过几次,但均没有明确确诊。十几年中发作过几次,发作时会突然头晕,全身抽搐,头脑中有放电的感觉。案发当天钟某某去接小儿子,但在驾驶途中突然头晕,失去了知觉,法院也查明其事发时处于“失去知觉”的状态。佛山中院近日终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律评析
对于本案,可能有人会有疑问:钟某某在当时已经失去知觉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难道这不属于交通意外吗,为什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假如开车途中突然犯病导致无法控制车辆,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呢?
显然,本案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用原因自由行为作为本案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根据原因自由行为,如果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行为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在事发前是明确知道自己患有癫痫的,而且之前有发作过的病史,在这种情况下,钟某某应当意识到如果驾车时癫痫病发作,就会无法控制车辆,进而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但其仍然驾驶车辆,所以,其对在癫痫病发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责任能力。像癫痫这样的不合适驾车的疾病还有很多,比如各种精神疾病患者,甚至心脏病患者,因为这些疾病一旦发作,将会导致驾驶人无法控制车辆,具有发生事故的很大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本案中的行为人并没有癫痫病的家族遗传史,其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病,而且其此前亦未发作过该病,事发时是第一次发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行为人对发病后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知晓自己患有该病,以及其是否了解疾病发作时可能具有的行为或意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