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研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当年8月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小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赔偿我结婚所花的费用10万元,我就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不久便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愿意和好,故准许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系被告婚前财产,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赔偿费用,没有提供证据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小研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当年8月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小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赔偿我结婚所花的费用10万元,我就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不久便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愿意和好,故准许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系被告婚前财产,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赔偿费用,没有提供证据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