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于2019年1月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建筑面积139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房产权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夫妻共同所有的建筑面积52.1平方米房屋归男方所有。房产权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由男方负责。夫妻共同所有的建筑面积65.59平方米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房权的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其他家电家具归男方。另查,a、b的婚生子c于2017年5月9日因病死亡,双方在公证处就a遗产继承问题做公证书一份。公证书记载b继承被继承人c的遗产,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a、b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a、b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a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a要求分割b继承a遗产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放弃了对a遗产的继承,由b继承c的全部遗产,双方间已经就该财产进行了约定,故a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肥曾祥锋 律师提示,一般情况下,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其他约定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一般很难单方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