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m,2002年某月某日(出生当日)收养一女n,m已经工作并独立生活,n在**上大学。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某月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称,结婚时原告无嫁妆,婚后于2013年由原告一人出资在**村**组修建三层楼房一栋,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一人,包含三个户室(101、201、301),并提供了不动产权证予以证明。因建房欠债8万元,无债权和存款。原告还称,双方已经分居多年,每年过年时儿子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才会回来过年,平时在外生活,被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不承担家庭经济负担。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基础或者共同生活意愿为前提。关于感情现状和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确实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其感情现状和夫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无需抚养。双方领养的女儿n虽然在读大学,但已经年满18周岁,父母已经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女儿n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原、被告可自愿选择是否承担,法律不强制原、被告支付n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称,婚后由原告一人出资修建房屋一栋,因建房欠下债务8万元。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系夫妻共同财产,建房所欠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该房屋系原告经手修建,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该房屋第一、第二层归原告所有,第三层归被告所有。另考虑到原告分得的房产多于被告,酌情确定建房时所欠债务8万元,由原告偿还。关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共同债权及存款。原告称结婚时无嫁妆,婚后无共同债权及存款。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查明相关事实,故本院不做处理,如有需要,双方可另行主张。原告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