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不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时过境迁,女儿因为患病以及上学费用增加、监护人下岗等原因要求父亲负担抚养费遭拒后,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某法院依法对该该请求进行了审理。
2003年1月,原告甲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甲由母亲抚养,父亲乙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2008年甲随母亲到外地生活和学习,随着物价上涨和学费增加,尤其是原告甲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而母亲又因为所在企业不景气而下岗,甲给父亲打电话,央求父亲按月负担一定的生活教育费用,乙一口咬定当初“协议”约定不负担抚养费,而拒绝了甲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甲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了乙不再负担抚养费,但是在甲的母亲生活发生困难以及甲教育费增加的情况下,被告乙作为父亲,应当承担一部分抚养费,遂判决被告乙承担原告甲抚养费共计28118元;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乙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