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在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明确拟被分割的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些财产,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是是否为其个人出资,对于这类财产,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合肥律师网为您举例说明:
在一起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有较大分歧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于财产,处理如下:
1、原、被告现就争议的苹果电脑,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各自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被告处的黄金项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退还的购房定金2万元,双方均主张各自父母支付,均未提供支付凭证,无论系哪一方父母支付,均系对双方的赠与,应当各半分割。
3、合肥市市XXX号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在登记结婚的同一天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房屋产权比例的分配上,将酌情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的过错等因素作出决定。离婚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居住,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被告主张分割系争房屋的租金,考虑到原告在系争房屋出租后,另行租房居住、归还房屋银行贷款、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该房屋租金归原告所有。
4、原告主张返还被告处的金银首饰、购手表款,因被告否认,本案不作处理,待日后有证据可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