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或是主张取得合伙人地位的,而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法律结果可能会有两种。一是该方取得合伙人地位,二是取得出资额对应的财产份额。具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