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1999经他人介绍相识而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某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某甲,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后原、被告因个性不和,经常吵闹、打架。原告曾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2月某日和2014年6月某日两次起诉劝解后撤诉,2014年10月某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有吵闹和打架,也未和好。
原告现再次委托律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致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各抚育一个。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原、被告长期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原告前三次起诉后仍未和好(合肥律师www.0551law.cn),仍然吵闹、打架,为了社会与家庭和谐,法院与原、被告所在的居委会再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且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支持。两个儿子各抚育一个较为适宜,根据现两个儿子的现实状况进行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