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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融券纠纷中证券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如何确定?
    来源:www.0551law.cn | 日期:2015-5-25 | 浏览:243次
     

    某日甲在丙营业部申请开设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并申请开通网上委托,与丙营业部签署网上委托协议书,选择对上海A股、深圳A股进行网上交易。后甲又与丙营业部签订新股配售申报业务授权委托书,授权丙营业部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的新股配售业务规则代为办理新股配售申报业务。后甲填写自然人开设资金账户申请表,并与丙营业部签署有关代理有价证券交易事宜的协议,确认阅读并愿意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自助委托协议书、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协议书、代理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协议书、交易委托方式约定书、银行转账服务协议书等附件。

     

    某日甲作为甲方与乙方乙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合同书中罗列了甲的身份信息、通讯地址、电话、客户代码、资金账号、信用账号、上海与深圳的证券账号、信用证券账号等;进行了融资融券交易、各种账户、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比例、强制平仓等术语解释;分章节载明了双方的声明与保证,法律关系界定,征信与授信管理,信用账户管理,保证金与担保物,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及债务,管理费、利息、费用及罚息,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权益处理,通知与送达,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变更、续延和终止等条款。其中内容包括:甲方声明和保证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双方因融资融券行为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因向乙方融资或融券而对乙方负有债务,为保证该债权的实现并充分保护双方的利益,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双方建立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整体作为对乙方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由乙方以其名义持有,当甲方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方式处分上述信托资产,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物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甲方经乙方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甲方任何时点融资交易占用的额度、融券交易占用的额度均不得分别超过其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且融资交易占用的额度与融券交易占用的额度之和也不得超过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时,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甲方不得将超出上述范围的证券转至其信用证券账户作为担保物权;甲方作为担保物的单一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0.25%,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信用买入、担保物转入;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融资保证金比例或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和乙方规定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信用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时,委托数量需为100股或其整数倍;甲方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即为一个融资融券交易合约,乙方按照甲方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委托顺序,以合约为单位,逐笔记录甲方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及其相关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等债务发生;合约期限从每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合约发生当日计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提前偿还,甲方应当偿还的债务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融资融券合约管理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包括直接还款、卖券还款、直接还券、买券还券、现金替代还券等;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合约到期有未偿还的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在合约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并对逾期债务收取罚息;乙方向甲方收取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费,管理费按笔计算,定期收取,融资管理费=融资买入金额×管理费率,融券管理费=融券卖出数量×卖出价×管理费;乙方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利息和费用分别按照甲方实际占用资金和证券的天然日天数按日计算,定期收取;乙方定期收取利息(费用)、管理费时,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中定期扣划,定期扣收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1日;甲方到期不能足额偿还本金(证券)、利息(费用)、权益补偿金,或在定期扣收日资金余额不足时,乙方将对甲方逾期的本金(证券)、利息(费用)、权益补偿金、管理费等收取罚息,罚息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每交易日扣收;乙方根据每日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控制甲方的风险状况,其中警戒线、追保线、清偿平仓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50%、130%、11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和调整三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每日清算后,当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并在130%以上时,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对甲方信用账户的交易进行控制,甲方将不得进行信用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划出,允许进行信用卖出、卖券还款、直接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担保物划入;每日清算后,当甲方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在110%以上时,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上午9时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T2日之内追加担保物,追加方式包括转入担保物或偿还债务,如果在T1日或T2日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境界线,则乙方将启动强制平仓程序,并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信用账户处于追保状态时,将被限制进行信用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划出,允许信用卖出、卖券还款、直接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担保物转入;当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的,乙方将实施追保平仓;当甲方合约到期,该合约有未偿还债务的,乙方将实施合约到期平仓;当出现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双方合同到期后甲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等情形出险时,乙方将实施清偿平仓;强制平仓范围分,追保平仓的范围为应平仓金额,合约到期平仓的范围是甲方相关合约的所有负债,清偿平仓的范围是甲方对乙方的所有负债;追保和清偿平仓,强制平仓时优先考虑直接还款或直接还券,其次是卖券还款,再次是买券还券;合约到期平仓,如为融资合约,首先直接还款,其不足部分应先卖出该合约融资买入证券,再不足,卖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如为融券合约,应先直接还券,无相应证券或数量不足时,则用该合约融券卖出资金买券还券,再不足,运用保证金买券还券,仍不足,运用卖出充抵保证金证券所得资金买券还券;甲方同意乙方基于甲方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全权决定强制平仓的方式、时间、顺序、价格和数量,甲方不得以强制平仓未能作出最佳选择为理由向乙方主张权益;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乙方应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追加担保物的通知、强制平仓结果等事项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乙方通知方式包括乙方网站公告(注明网址,说明公告发布起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子邮件(注明发送邮箱)、手机短信、电话(通过固定电话通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已送达)、挂号信,乙方任何一种方式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内容已经全部知悉;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及账户变动情况,如对通知事项有异议,则须在乙方发送通知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向所属营业部当面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通知事项无异议且已确认;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双方同意续延的,将延续一年,并依此类推;当合同到期但甲方未能全额偿还所有债务时,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收回对甲方的全部债权;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乙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等。后,该合同部分条款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管理费及管理费率等条款内容被删除,并将续约问题调整为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即延续一年。该合同前部列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列有17条风险,并说明未能详尽列明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条款,并对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物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甲签字确认已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因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而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和损失。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包括: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依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危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技术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追加担保物的,有可能导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其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限制转出、限制交易并依法扣划资金或证券以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还会行使进一步的债权追索权等。

     

    签约后,甲进行了多笔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发生"****""**证券"等多笔融券合约,委托总额累计******元,甲发生"**""**证券"等多笔融资合约,成交金额累计**元,清算金额累计****元。截至某日,甲信用账户内有担保证券"A "1026300份。某日,A基金公司发布《关于A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算及恢复交易的公告》,说明以当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对A90份额的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以及"AX"份额、"A金利"份额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比例按截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其中"AX"折算前7129183051.00份,折算比例为0.243464416,折算后份额1735702388.00份,折算后份额净值1.000元;投资者自公告之日起可查询经注册登记人及该公司确认的折算后份额;"AX"将于某日上午9301030停牌1小时,并将于当日上午1030分复牌,根据深交所《关于分级基金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通知》,某日"AX"复牌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某日"AX"的份额净值1.017元,某日当日,"AX"份额可能出现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重要提示"AX"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大幅降低,变更为初始的2倍杠杆水平;由于份额折算前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AX"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率所带来的风险;"AX"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极小数量的人可能存在折算后份额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情形等。

     

    双方争议在于:乙公司强制平仓后仍不足清偿的融资款是否应由甲承担;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主张的损失。

     

    关于争点乙公司强制平仓后仍不足清偿的融资款是否应由甲承担,法院院认为,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的约定看,一方面,乙公司有权根据甲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杨智财物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有权根据每日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控制甲方的风险状况,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和调整警戒线、追保线、清偿平仓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当甲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时、当合约到期甲有未偿还债务时、当甲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时,乙公司有权实施追保平仓、合约到期平仓、清偿平仓。另一方面,甲经乙公司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但任何时点融资交易占用的额度、融券交易占用的额度均不得分别超过其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且融资交易占用的额度与融券交易占用的额度之和也不得超过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如果不能依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危险。上述内容表明,担保物与融资融券额度的比率是决定甲能否进行融资融券的关键,维持担保比,双方风险可知、可控、实现合同权益相对有保障,担保物发生变化,担保比就会随之变动,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内容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乙公司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应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追加担保物的通知、强制平仓结果等事项履行对甲的通知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通知的方式包括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挂号信,任何一种方式通知送达的,视为乙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实际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官网上转发了A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告。但是,该公告是针对所有相关证券投资人的,具体到甲因折算担保证券持有份额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乙公司并未进行明确的告知。更为重要的 是,乙公司交易系统未显示折算后的份额,不仅提供给甲的担保物份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乙公司本身也是以该不实数据为担保比的计算依据,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实际担保比的变化,未能在实际担保比首次达不到约定标准时及时行使权利,以通知追加、进行追加平仓、对甲此后的融资融券行为作出拒绝等方式来避免损失。如果说甲超担保比融资构成违约,那么乙公司也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待乙公司发现错误时,担保物已然过低、实际融资额度已然严重超出预定范围,损失已经扩大。现乙供公司采取清偿清仓措施后仍未能收回全部的融资款项,相应的损失是因其未及时行使合同权利而扩大所致,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乙公司发现错误之后经通知补仓未果而予以清偿平仓,只是其通过行使约定权利而减少后续损失的一种救济,不影响此前已经产生的损失的负担。故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明确约定甲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及账户变动情况,如对通知事项有异议,则须在乙公司发送通知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向所属营业部当面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对通知事项无异议且已确认。虽然乙公司系统未显示甲用于担保的"AX"证券发生折算的情况,但是,A基金公司已经发布了公告,乙公司网站也发布了公告。按照约定,乙公司发布公告是一种通知行为。而且,作为理性、守约的投资者,如果随时关注自己的账户交易情况和所持证券价值变动情况,是完全可以通过乙公司系统以外的途径知悉折算事实的,由此就能够知道保证金发生变化。合同对担保比有明确约定,在维持担保比的情况下,券商才会允许投资者继续融资融券。如果说担保比已实际降低,券商仍允许客户融资构成违约,那么,一方面如上分析,券商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作为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多年的投资者,在此情形下未提出任何异议,仍然进行融资操作,并且当卖出担保物出现未能成交的情况后,没有进行查询或提出异议,而是调整交易金额多次进行再操作,说明投资者是自知风险而交易,由此产生的损失也应自行负担。本案中,仅从"AX"证券折算后甲的融资行为、卖出担保物的行为,虽不足以证明甲是明知担保比不符而超额度融资,但也不能排除是应知风险而为之。即便甲基于对乙公司系统数据的信赖,真的不知证券折算以及实际担保比发生的变化而继续融资,那么,当乙公司某月发现错误并与甲联系之时,约定的行使通知追加、清偿平仓权利的条件也已具备。甲账户担保物不足,乙公司要求限期补足,并说明了逾期不补足的后果,但甲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乙公司最终于某月予以清偿平仓,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符合合同约定。"AX"证券发生折算也并非乙公司所为。故甲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损失,并以"AX"折算后减少的份额为计算基础,以某日为起点计算利息利息,均缺乏依据,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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