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严某某受某培训学校聘用担任前台收费员,负责收取学生培训费。2014年3月至5月,严某某利用其收取学生培训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学生培训费31350元用于个人开支,直至2015年2月案发,被告人严某某仍未将31350元归还育贤学校。
案发后严某某的家属退还赃款31350元给被害人齐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判决严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曾祥锋律师分析认为,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被告人严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法院综合案件情节,对被告人严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