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民个人代理他人诉讼,请求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纠纷:原告甲熟悉法律以及诉讼流程,经常为别人代理一些案件的诉讼,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在一起医疗事故案件中,甲与乙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代理乙全权处理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乙获得赔偿款后向甲支付1万元代理服务费。后甲代理乙处理完事故,乙获得赔偿款后,拒绝向甲支付约定的1万元代理服务费,甲随即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部的的文件规定,出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甲与乙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明显是有偿法律服务合同,该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也即甲无权向乙要求支付代理服务费,随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