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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伟诉某医院医疗过错赔偿纠纷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www.0551law.cn | 日期:2015-7-10 | 浏览:200次
     

    小伟(化名)诉称,某日,小伟因颈部不适,到被告某医院检查,入住医院骨科,行颈c45间盘摘除,颈5主体次全切,植骨钛笼钢板内固定术。术后,症状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加重。后ct显示"硬膜囊明显受压",磁共振显示"c45后方脊髓水肿",之后转康复科继续治疗未见好转。后医院同意小伟到其他医院治疗,其他医院对小伟行"颈后路棘突悬吊式颈椎管扩大成形术",硬膜囊勃起,恢复搏动,脊髓压迫得到彻底解除。医院对小伟的治疗手术指争不明显,扩大了手术适应症,违反操作规程,手术存在重大过错,明知术后已压迫硬膜囊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小伟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在对原告小伟的诊疗护理行为中,其医疗活动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外,对小伟治疗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医院在小伟病例的诊疗活动中不构成医疗事故。小伟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某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小伟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小伟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对医院在诊疗小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进行鉴定。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院对小伟的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参与度50%;小伟的双上肢功能障碍构成7级伤残;首次手术后12个月医疗终结;首次手术后需二人护理3个月(含二次手术时间),之后一人护理3个月。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医院在治疗原告小伟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50%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对小伟的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伟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为**元,医院承担50%责任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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