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如果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债务人逾期偿还货款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追讨。有一起这样对方案例:
1995年,甲在担任某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该厂购买原材料垫付了3万余元现金,后厂里归还其2.3万元,尚欠9000余元货款未还。当年9月,该厂停产,甲随后离开了该厂。
2004年11月,该厂被主管单位整体拍卖。原告一直未对该厂申请资产清算,亦未主张过债权。直至今年1月,甲要求主管单位对该厂进行理账,并要求主管单位给付垫付款,遭到拒绝。为此,甲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为该厂垫付货款已逾10年,该厂也停产多年,其开办单位于2004年11月被整体拍卖,至2007年以前原告一直未主张过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