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合肥债权债务律师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借条和收条哪个效力更高?
    来源:www.0551law.cn | 日期:2015-5-3 | 浏览:614次
     

      原告甲与被告乙本是一般朋友关系,自被告乙与其妻子丙离婚后,二人交往甚密并逐步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216日,被告乙因为生意场上的事情向原告甲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人以自己的东风日产力威轿车作为抵押,何时还钱何时拿回轿车,借款期限为1年以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后被告乙在一场车祸中受伤,造成其右眼残疾,与甲恋人关系也最终告吹。幸运的是丙又回到了其身边,二人正准备复婚,让乙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0138月,原告甲以被告乙在借款到期后至今分文未还其借款100000元为由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乙偿还其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乙在收到送达的诉讼材料时,当即表示该笔借款已经于2013320日还清,并向法官提供了收条一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该收条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没有到法院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甲借款100000元给被告乙,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间约定为一年,被告在一年之时享有还款的权利义务,故被告主张其在2013220日还款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主张已经归还原告借款并提供了收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对该收条表示怀疑并提出对该收条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但委托鉴定期间不履行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预交鉴定费等义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的证据及证据规则,本院对被告出示证据予以认定;借款本金在原、被告约定的期限届至后随即已经偿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做出了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后均未上诉。

     

  • 推荐律师
  • 曾祥锋: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66722060
    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71号美第阳光大厦11层
  • 最新文章
  • 律师合作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本网简介
    合肥律师网 版权所有 手机:13866722060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71号美第阳光大厦11层
    Copyright 0551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 皖ICP备15000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