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外号称“乙”,因生活所需,向丙赊购共计**余元的生活用品,在结账单上签字“下欠**元,乙,”字据。后因被告甲未付清欠款而成诉。 为查明外号“乙”与被告甲是否为同一人,法官向被告所在地进行调查,多名居民证实被告甲外号叫“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甲到原告丙经营的个体店内购买生活用品,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事后,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在支付货款**元后对余款**元签字确认,尽管是以外号“乙”签下的字据,但经查明外号“乙”与被告系同一人,属于被告本人对拖欠货款的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甲向原告丙给付货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