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称,其借款给乙2万元人民币,并由乙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丙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乙取得借款后,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后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替乙还款未果,遂将丙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本案的借款人乙已死亡,甲将保证人丙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证人丙偿还债权人甲的借款2万元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