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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生活 彩礼可酌情返还
    来源:合肥律师网 | 日期:2017-10-26 | 浏览:945次

    江苏法院发布2016年度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情】20133月,周某(男)和张某某(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630日,周某给张某某购买了总金额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20141月,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周某另给付了张某某68000元的彩礼,张某某则购买了电视、洗衣机、冰箱等物品作为陪嫁。后张某某和周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某曾怀孕流产。20157月中旬,周某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8000元的彩礼及41294元的金手镯、钻戒等。

     

    仪征法院认为本案中,考虑到周某与张某某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一年半,有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和日常生活,结合张某某举行婚礼时陪嫁的家电等物品在周某处,张某某与周某同居期间曾经怀孕流产等情况,判决张某某返还周某30000元。

     

    【点评】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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