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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来源:合肥律师网 | 日期:2017-12-8 | 浏览:142次

    最高人民法院124发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2213时,FC轮(所有人为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靠泊江苏镇江某化工码头后开始卸货。2319时,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检测出自来水厂出水中挥发酚浓度超过标准值9.4倍。随后,镇江市自来水公司采取了相关应急措施。26日至215日,镇江海事局先后对FC轮的船长、大副以及其他船员进行调查。镇江海事局作出《调查报告》称:FC轮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在卸货作业过程中有约44吨苯酚通过该轮的水下排放管路直接排出了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FC轮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导致在卸载作业过程中有约44吨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判决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赔偿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赔偿金额、利息,仅改判该项赔偿款从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三)典型意义

      长江水道被誉为“黄金水道”,但长江上港口、码头众多,通航船舶不计其数,其中,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船舶数量多,分布广,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风险持续加大,有的直接威胁长江水体和沿江地区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港口、码头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以及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案件的审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为船舶污染案件,存在涉外因素、社会关注度高、公众反映强烈。FC轮在卸载苯酚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约44吨苯酚直接排出舷外,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及长江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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