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女友决定今年5月结婚。2月,甲找到一家酒店,就2015年5月5日在该酒店举行婚宴达成了协议协议,三十余桌婚宴的价格为60000元。当天,甲支付了定金5000元,3月,甲按婚宴协议书要求支付了婚宴总金额50%的预付款30000元。
但后来甲和女友因感情不合,在4月份分手了。因婚宴无法继续举行,甲到酒店,通知相关负责人婚宴被迫取消,并当场表示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对酒店的损失做出相应赔偿。嗣后,甲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酒店坚持按照婚宴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即甲应支付婚宴价格50%费用;而甲坚持要求酒店出具实际损失情况。后酒店开具发票及收据收取甲违约金30000元,并将定金5000元退回给甲。甲认为其行为是预期违约,酒店收取违约金过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多收取的违约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