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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9号)
    来源:合肥律师网 | 日期:2015-7-15 | 浏览:10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管理,深化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质押品范围。在国债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

      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以记账式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作为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二、质押计价与比例。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三、风险控制。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债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比例等质押制度,确保存款资金安全。

      四、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6〕33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规定的招投标、质押和资金划拨等操作流程执行。

      五、实施日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按原办法规定已办理完质押操作的,不再另行调整。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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