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妻子乙于2004年10月未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某日补办婚姻登记。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生有一名女孩现12岁, 后因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且乙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能承担起任何家庭义务,并于2010年12月某日离家出走,经甲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现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合肥曾祥锋律师分析,本案甲乙双方婚后初期虽感情尚好,但由于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矛盾,且乙长期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子啊处理过程中经法院公告送达 开庭传票,乙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事实进行裁判。最终,甲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准予甲乙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