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与顾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连某分两次给付彩礼款20万元。同居期间,顾某返还彩礼款1万元。2015年5月某日,连某、顾某开始分居至今。因同居期间怀孕,2015年6月某日顾某进行流产手术。现连某向顾某、孙发索要彩礼款未果,连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返还20万彩礼。
曾祥锋律师分析:本案中,连某按照习俗给付顾某彩礼款20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连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应该支持起诉求。对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顾某已返还彩礼款1万元,进行流产手术支付医疗费732.64元,均应当予以扣除。庭审时,连某认可顾某支出不足万元;顾某辩称彩礼款已用于办理订婚结婚事宜、购买物品、生活消费、治疗花销等支出及连某存在过错,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没有采纳。但连某与顾某已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一起共同生活,且考虑顾某进行流产手术、分居后曾到医院就诊,彩礼款应酌情予以适当返还,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顾某返还连某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