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为买受人(乙方)与被告某地产公司为出卖人(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武某向房产公司购买住宅房一套,并约定在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向原告交房后的一年半,才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数额在实际履行之前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长。在诉讼时效起算上,有三种观点:一、诉讼时效自违约发生之日起算;二、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自各新增违约金产生之日起算。
从实践来看,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因为,这类型的违约金请求权就像分期付款债权一样,为继续性债权,并且具有可分性,而且第三种观点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比较容易为双方所共同接受。因此,本案中,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两年之前的,已过失效,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