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曾祥锋律师提示,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a在某小区内,将被害人徐某2(女,39岁)推倒在地并进行猥亵,后逃离现场。被告人a的行为致被害人徐某2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a于2018年5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a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有强制猥亵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a“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案发时有“当众”的情形,故无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关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被害人对案发经过持续时间与监控录像显示不一致、对于被猥亵的部位两次陈述不一致,但被害人作为一名女性在被一名男子侵犯时必然处于恐慌状态,在此状态下被害人难以对于遭受侵犯的细节作出完全准确的描述,法庭结合在案证据采信被害人陈述的其被猥亵的事实,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a系初犯,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