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曾祥锋律师提示,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枪支、弹药信息,通过微信转账、物流寄送等方式,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等,并转手贩卖他人,从中谋取利益。2017年9月份,被告人a通过上述手段从一微商手中购买铅弹2000发,并转卖给马某2(已判决),马某2又将此2000发铅弹转卖给孙某、刘某,后二人将铅弹存放于其朋友殷某处用于三人平时山里打鸟等活动。2017年12月8日,民警从殷某处扣押未使用完的铅弹255发。
2018年3月8日18时,民警将被告人a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诉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a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其通过马某2卖出2000发铅弹的事实,结合证人马某2、孙某、刘某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a非法买卖非制式气枪弹2000发的事实,应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所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a系初犯,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在案扣押、未移送的铅弹255发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